保险条款释义
一、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常用简称CI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主要是参照ICC,即“伦敦保险协协会保险条款”),制定了各种涉外保险业务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常用简称CIC)。一般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信用证中注明按照1981年1月1日(现行版本)修订的CIC条款由买/卖方投保**险。(也有按照CIC条款办理保险的。)
A、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险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
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
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比较发达的国家。它所制定的保险规章制度,特别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
“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订于1912年,后来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的修改是在1981年完成的,从1983年4月1日起实施。伦敦保险协会新修订的保险条款一共有6种:
(1)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简称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 B,简称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 C,简称 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Cargo);
(6)恶意损坏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以上6种保险条款中,前3种即协会货物条款(A)(B)(C)是主险或基本险,后3种则为附加险。
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
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新条款的规定,ICC(A)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二)ICC(A)险的除外责任
ICC(A)险的除外责任有下列四类:
(1)一般除外责任。如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包装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指保险标的在装船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3)战争除外责任。如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
二、ICC(B)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ICC(B)险的责任范围
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B)险和(C)险的规定,其承保风险的做法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首部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ICC(B)险承保的风险是:
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可合理地归因于下列任何之一者,保险人予以赔偿:①火灾或爆炸;②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地震、火山爆发、雷电;⑦共同海损牺牲;⑧抛货;⑨浪击落海;⑩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二)ICC(B)险的除外责任
ICC(B)险与ICC(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下列两项区别:
(1)ICC(A)险除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被保险人之外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ICC(B)对此均不负赔偿责任。
(2)ICC(A)把海盗行为列入风险范围,而ICC(B)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
三、ICC(C)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ICC(C)险的责任范围
ICC(C)险承保的风险比ICC(A)、(B)险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体承保的风险有:①火灾、爆炸;②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④在避难港卸货;⑤共同海损牺牲;⑥抛货。
(二)ICC(C)险的除外责任
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险完全相同。
在“协会货物条款”中,除以上所述的(A)、(B)、(C)三种险外,还有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三种。应注意的是,其“战争险”和“罢工险”不同于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定要在投保了三种基本险别的基础上才能加保,而是可以作为独立险别投保的。恶意损害险所承担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它属于(A)险的责任范围,但在(B)、(C)险中,则被列为“除外责任”.
此外,“协会货物条款”三种基本险别(A)、(B)、(C)的保险责任起讫,仍然采用“仓至仓条款”,同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大体相同,只是规定得更为详细。战争险的保障期限仍采用“水上危险”原则。同时,罢工险的保险期限与ICC(A)、ICC(B)、ICC(C)的保险期限完全相同,即也采用“仓至仓”原则。
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Period of Insurance)亦称保险有效期,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条款(I.CC (A)、(B)、(C))与上节所述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也是“仓至仓”,但比我国条款规定更为详细。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特别是以CIF条件出口时,有些国外商人如要求我出口公司按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投保,我出口企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可通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