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放与海运单
电放(Telex release)
一般情况下发货人通过银行交提货单或将提货单寄给收货人。提货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收货人只有拿到正本提货单后才可以提货。但在近洋运输如从上海到日本或韩国时,由于船期很短,一天两天船就到了,但这时通过银行或邮寄提货单可能还没到,这时为不影响收货,收货人会要求发货人将提货单电传、传真或E-mail到收货人,收货人不需要正本提货单,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传真件就可以提货。 因此所谓电放就是凭电子的、电传的或传真件放行的意思。
提货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货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货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货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货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货单。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此在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海运单(Sea Waybill)
海运单(Sea 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这此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支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